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2921民初1641号
原告:***某,男,回族,住甘肃省和政县.
被告:***,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县.
被告:甘肃明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展通,系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诉被告何建全、***、甘肃明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某负担。
审 判 长 马进良
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
人民陪审员 马京元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马春梅
书 记 员 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