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甘2921民初744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临夏县南塬乡。
被告:甘肃明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临夏县韩集镇,公司地址:甘肃省临夏市东校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奋家,系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麋滩乡。
原告***诉被告甘肃明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名下的挖掘机在被告**承包的临夏县培育高效农业日光温室项目中被租赁,双方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挖掘机费用为每月32000元。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进场施工,2020年7月22日完工。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租赁费57000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4200元租赁费,剩余的22800元租赁费未给付。2020年7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于2020年8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挖掘机租赁费22800元;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清偿原告***租赁款228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玉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