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明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甘肃明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甘2921民初741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11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临夏县桥寺乡。

被告:甘肃明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临夏县韩集镇,公司地址:甘肃省临夏市东校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毛奋家,系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靖远县麋滩乡。

原告***诉被告甘肃明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名下的压路机在被告**承包的临夏县培育高效农业日光温室项目中被租赁,双方约定被告**租赁原告压路机费用为每月18000元。原告于2020年5月20日进场施工,2020年6月28日完工,共计务工42天。经双方结算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租赁费25400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剩余的15400元租赁费未给付。后于2020年7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约定于2020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压路机租赁费15400元;二被告相互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清偿原告***租赁款154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玉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