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2927民初379号
原告:善某某,男,住积石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善某某,男,住积石山县。
被告:***,男,住临夏县。
被告:甘肃明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甘肃明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原告善某某诉被告***、甘肃明丰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善某某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善某某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善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即100元由原告善某某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