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明珲阳光电力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苏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阜阳市明珲阳光电力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202民初6169号
原告:***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聚和家园5-10号。
法定代表人:屠昌益,董事长。
被告:阜阳市明珲阳光电力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顺昌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变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市明珲阳光电力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变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闫静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