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明珲阳光电力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德信电气有限公司与阜阳天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阳市明珲阳光电力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226民初2203号
原告:安徽德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692829169L(1-1)。
法定代表人:李马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阜阳天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河西路519号。
法定代表人:车涛。
被告:阜阳市明珲阳光电力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振兴北路与顺昌路交汇处附近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6662492596。
法定代表人:吴如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德信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阜阳天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阳市明珲阳光电力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德信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德信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德信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4元,减半收取1,192元,由安徽德信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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