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民初6951号
原告:四川省兴东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3栋7曾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5076118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资阳市雁江区***公园路2号商住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078889305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四川省兴东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中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兴东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兴东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兴东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24元,减半收取9912元(原告四川省兴东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由原告四川省兴东阳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 雪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罗 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倪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