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80执2529号
申请执行人简阳市雅舍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红建路北段53-5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羊妈咪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东城新区天慧国际外滩1-4-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翔宇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石板镇官堰村10社。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简阳市雅舍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羊妈咪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翔宇牧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49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64元未执行,未缴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