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80执2405号
申请执行人:简阳市雅舍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家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简阳市雅舍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
款36000元至简阳市人民法院帐上。
二、查封被执行人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钟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