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80执24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简阳市雅舍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家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简阳市雅舍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938.5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的房产,该房产已被先行被查封。已告知申请人以上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杨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钟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