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自编**。
法定代表人:朱晓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黎、邵炜翎,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太平洋金龙喷泉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杨树组/div>
法定代表人:黄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平、冯婷妍,江苏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励丰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太平洋金龙喷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614民初23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案涉合同为《山东蓬莱和平文化广场演艺秀喷泉水景工程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合同性质为采购安装服务合同,合同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设备采购服务,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上述合同第十条第1款的约定“凡有关本合同或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如通过协商不能解决时,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约定的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不管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还是法律的规定,本案都应由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不顾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及法律的规定,错误定性本案纠纷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错误适用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山东蓬莱和平文化广场演艺秀喷泉水景工程采购及安装服务合同》约定了工程承包范围为喷泉水景系统、与喷泉系统有关的电缆敷设及机房主设备的供货和安装等。根据上述合同内容,本案应定性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规定,本案应以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由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依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在签订的涉案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基于甲方即上诉人住所地的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非涉案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故该管辖约定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而依法无效,该管辖约定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权的依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董玉新
审判员 徐承凤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王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