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489号
申请人:***,男,195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申请人:江苏太平洋金龙喷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6905811G。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太平洋金龙喷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担保人江苏天煜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太平洋金龙喷泉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史 芳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