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刘克义、安徽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民终27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万里,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73007111Q。
法定代表人:张之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长市天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同心路园林小区西大门南边六间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5630980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安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长市天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9)皖1124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克义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73元,减半收取7486.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