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26民初653号
原告:原洪固,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韩德军,男,198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上述三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濠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3号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告:安徽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站前路688号意大利商贸城3幢(米兰公馆)13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573007111Q(1-3)。
法定代表人:张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广远,***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小岗宝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55457447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原洪固、***、***与被告***、安徽瑞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小岗宝迪种猪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原洪固、***、韩德军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洪固、***、韩德军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洪固、***、***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0元,减半收取计4750元,由原告原洪固、***、韩德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旭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