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103民1536号
原告:安徽鸿承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7号5栋50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0514857492(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中民,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滁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凤阳路与天乐路交叉口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71104326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鸿承达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滁州滁源电气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鸿承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鸿承达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鸿承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27元,减半收取4263.50元,由原告安徽鸿承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