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威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威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南靖县移民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27民初935号
原告:福建威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厦门路15号江滨花园沿江5幢5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05843464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靖县移民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山城镇兰陵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563388993C。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威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靖县移民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福建威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威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其欲与南靖县移民创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威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威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