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2财保23号
申请人:北京金源日盛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雁翅镇田庄村西5号院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焦各庄街9号院3号楼-2至10层101内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金源日盛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北京农商银行东城支行XXXX账户中的2250543.15元。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北京金源日盛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北京金源日盛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金源日盛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北京农商银行东城支行XXXX账户中的2250543.15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金源日盛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李琴
审判员卫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