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欣江峰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财保32号
申请人:北京欣江峰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区零号区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683593553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亚,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焦各庄街9号院3号楼-2层至10层101内6层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9771921X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申请人北京欣江峰沥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欣江峰沥青制品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275234.3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欣江峰沥青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275234.35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茹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