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2民初35174号
原告: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焦各庄街9号院3号楼-2至10层101内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北京市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北里56号。
法定代表人:柳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帅,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韬,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聂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