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377号
原告:霸州市垚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岔河集乡西柏林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1081MA07TPBW1G。
法定代表人:董妹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长城,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焦各庄街9号院3号楼-2至10层101内6层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359771921X6。
法定代表人:高治泉,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霸州市垚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霸州市垚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霸州市垚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霸州市垚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霸州市垚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幸 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张若欣
书 记 员 茹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