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华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某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申8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华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舜兴路988号济南新材料产业科技园9号楼西区6层6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城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焦各庄街9号院4号楼-2至10层101内8层8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华核**(陕西)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汉中航空经济开发区紫晶孵化园8号楼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华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华核**(陕西)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15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华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