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申8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华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舜兴路988号济南新材料产业科技园9号楼西区6层605。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城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焦各庄街9号院4号楼-2至10层101内8层8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华核**(陕西)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铺镇汉中航空经济开发区紫晶孵化园8号楼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华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城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华核**(陕西)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3民初15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华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伟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