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市晟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6452号 原告:**市晟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古冶区卑家店(**一运集团第四运输公司院内)。 法人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焦各庄街9号院4号楼﹣2至10层101内8层8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市晟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经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市晟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晟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晟耀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