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华晟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泰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某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3955号 原告:***泰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正安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环科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村东东万路东200米。 负责人:***。 被告:北京城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焦各庄街9号院4号楼-2至10层101内8层8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环科分公司、北京城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