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1民初3955号
原告:***泰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正安道10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自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环科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村东东万路东200米。
负责人:***。
被告:北京城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焦各庄街9号院4号楼-2至10层101内8层803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泰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河北环科分公司、北京城建**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泰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筑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