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仙 居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浙1024执46号
申请执行人李XXX
被执行人北京X**、宁波XXX
申请执行人李XXX与被执行人北京X**、宁波XXX为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申请执行人李XXX因被执行人北京X**、宁波XXX未履行浙仙居劳人仲案(2023)274号确定的义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XXX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仙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浙仙居劳人仲案(2023)274号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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