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

惠州粤泰信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鼎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匡太兴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民终32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粤泰信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庄超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耀,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高,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双子星国际商务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林春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友能,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东坑管理区南星水泥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蔡承展。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友能,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鼎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住所地:惠州市小金口街道九龙村>
法定代表人:熊成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友能,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罗县聚缘五金有限公司(原惠州市宏业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东坑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沈玲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友能,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南星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东坑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蔡惠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友能,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惠,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下埔路南三街**>
法定代表人:叶建新。
诉讼代表人: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管理人(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婷,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向明,广东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7年4月10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光葆,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静平,广东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惠州粤泰信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巨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巨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鼎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博罗县聚缘五金有限公司、惠州市南星五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18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惠州粤泰信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惠州粤泰信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州粤泰信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2882元,减半收取51441元,由上诉人惠州粤泰信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惠州粤泰信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多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144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贞
审判员  龚 敏
审判员  胡毅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东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