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

惠州粤泰信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某某才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3执恢40号之二十九

申请执行人:惠州粤泰信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

法定代表人:庄超琼。

被执行人: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下埔路南三街**

法定代表人:叶建新。

被执行人:**才,男,汉族,1962年7月16日出生,户籍住址:惠州市惠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粤泰信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才侵权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惠中法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粤高法民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才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粤泰信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厂房维修加固费用11791400元,厂房维修加固期间租金损失3000408元,厂房寻租期间损失900122元,共计15691930元,惠州市远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在注册资金3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申请执行人惠州粤泰信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应赔偿惠州泰科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损失4621.358万元,被执行人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才在4345.468万元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执行人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才共同承担受理费、保全费630000元,鉴定费967420元。被执行人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惠州粤泰信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才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并冻结被××人××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工会委员会在惠州农商银行下埔分理处80×××11账户存款,被执行人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名下的其他相关银行账户存款及在惠东县人民法院(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607号民事判决项下对惠东家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勇贵享有的债权本金人民币2423656元及利息,冻结惠州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博罗分公司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分理处账户80×××00的存款。冻结被执行人**才经营的惠州惠城区新建装饰工程部在中国建设银行惠州开发区支行44×××88账户内的存款。

2、冻结并扣划被××人××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44×××53账户内存款529329.16元,在惠州农商银行下埔分理处80×××11账户内存款150000元,冻结并扣划惠州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龙溪工程处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溪支行80×××74账户内存款20281元,冻结并扣划被××人××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犹县支行28×××26账户内存款4900元。另本院执行到被××人××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对南方电网综合能源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55518元,冻结并扣划张虹在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14账户内存款1393132元。扣除执行费28283.28元后,其中2319976.88元已支付给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惠州粤泰信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4900元已支付给被××人××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的管理人。

3、查明并查封被××人××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名下位于惠州下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93]13020500031号,面积1400平方米),被执行人**才名下位于惠州市学堂排另星住宅B3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惠府国用[2004]13021800384号)、黄秀娟(**才的妻子)名下位于惠州市学堂排另星住宅B4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惠府国用[2004]13021800380号),其中,**才、黄秀娟名下土地已为案外人购买且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不能处置。另被××人××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其名下土地亦不能处置。

4、查明惠州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才名下暂无股权、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

三、已向被××人××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才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四、本院已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粤13破申4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以被××人××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含分支机构惠州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大亚湾分公司、惠州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麦地分公司、惠州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第一分公司、惠州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装饰分公司、惠州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职工技术服务部)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

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3执恢4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惠州粤泰信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金升

审判员  冯丹宁

审判员  李旭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徐春玲

书记员陈铁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