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惠州粤泰信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民初238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宾、李艳梅,广东君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粤泰信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78945448X9。
法定代表人:庄超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月耀、刘文高,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才,男,汉族,1962年7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第三人:惠东县家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惠东县黄埠海滨区住区R-15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3794685610L。
法定代表人:陈进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广海、王庆怀,广东东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勇贵,男,汉族,1984年12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东县
第三人: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住所:惠州市下埔路南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195975050E。
法定代表人:叶建新。
原告**与被告惠州粤泰信通信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才,第三人惠东县家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勇贵、惠州市建筑基础工程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登记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89.22元(已预交),减半收取13094.6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温永宏
审判员  赖锦荣
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黄惠樱
书记员陈琪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