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3068号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三岔口南路(花园路)96号B幢1-1-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雷波县。
被告:***,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