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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3068号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三岔口南路(花园路)96号B幢1-1-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该公司职工,住四川省雷波县。 被告:***,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兴化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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