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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22民初1953号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南路(花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08073568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特别授权。 被告: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红格镇红山亚热带风情国际社区***小区**,用代码9151042279584367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1年5月7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106元,减半收取计15,053元,由原告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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