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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22财保17号 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三岔口南路(花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08073568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舟楫(攀枝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红格镇红山亚热带风情国际社区***小区**,用代码:91510422795843676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在四川银行攀枝花盐边支行的存款余额27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6880439011131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攀枝花宏义投资有限公司在四川银行攀枝花盐边支行的存款余额27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四川**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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