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众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众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恒新电梯配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民辖终7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众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广达路金源大广场****。
法定代表人木钦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市恒新电梯配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罗店镇十里铺工业小区恒康路**div>
法定代表人:周伟清,执行董事。
上诉人福州众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恒新电梯配套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2民初9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州众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非承揽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应移送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市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该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是《电梯装饰定制合同》,该合同系承揽合同。该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本案原告所在地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故原审法院有权管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庭会
审 判 员 盛基敏
审 判 员 徐肖闻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代书记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