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众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众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民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众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连江中路161号铧兴花园公寓北楼5层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林钦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涵,福建协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根,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双灌、胡鑫,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州众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1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2020)闽0111民初23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州众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55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朝晖

审 判 员 雷晓琴

审 判 员 田始凤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施 炜

书 记 员 郭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