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众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众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111民初1980号
原告:福州众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微,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罗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云,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众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福州众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众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众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州众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