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众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福州众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111执183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众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文登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福州众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赔偿款289400元。
在执行中,查被执行人威海中天房地产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我院于2016年4月7日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晋民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林红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