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2民初11820号
原告
贵阳智创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M区第1栋(1)1单元37层4号房。
法定代表人:舒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钊,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3201810027109。
被告
贵州华仁万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2号地。
法定代表人:万小华。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本院于2020年08月17日受理原告贵阳智创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华仁万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一案。原告贵阳智创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智创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贵阳智创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颖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