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仁万盛钢结构有限公司

贵州华仁万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625民初103号
原告:贵州华仁万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2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71095619。
法定代表人:万小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贵州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灯塔中小企业园A栋1单元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2MA6GU8RL1B。
负责人:田吉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鹏,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该公司施工员。
被告:***,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自治县。
原告贵州华仁万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贵州华仁万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58646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58646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为依据,自2021年3月9日起计算支付至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截至2022年1月2日资金占用费为1850.93元);2.请求判决被告***对诉讼请求第一项的费用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及理由:2020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签订《消防排烟暖通风管劳务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万润·温泉新城项目2018-2-1号地一标消防防排烟工程劳务。并约定合同单价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并交付被告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该项目现已投入使用。但经与被告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被告***进行结算后,被告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迟迟未予支付尾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贵州华仁万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为乙方,四川灿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为甲方,签订的《消防排烟暖通风管劳务合同》第六条对争议解决作出“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二)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合同甲方即四川灿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更名为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四川西南联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所在地为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原、被告在合同中书面约定争议解决法院为甲方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甲方所在地即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邓和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蒲学芬
书 记 员 刘雪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