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筌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筌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4民辖终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筌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磨岭路2号1-3-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56454829Y。
法定代表人:童权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丹,重庆博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珊,重庆博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筌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1民初29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重庆筌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因双方签订合同的履行地在上诉人所在地,且上诉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被上诉人**武、***诉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申请人所在地,且分包合同第十条第5款约定了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本案所涉及的建设工程项目位于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境内,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重庆筌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冉景红
审判员  何洪波
审判员  郑 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喻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