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筌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筌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绵阳市金鑫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筌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绵阳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4民初176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绵阳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绵阳市***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1428111元(执行费1651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杨宽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蔡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