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5民初4874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5月20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男,汉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重庆筌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磨岭路2号1-3-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056454829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筌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俊 太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 巧
书记员何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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