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特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民初5969号
原告:广州市特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五丰工业大道31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余晓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玉涛,广东粤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市中山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勇。
广州市特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惠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广州市特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特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特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计2040元,由广州市特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里活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叶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