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惠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21民初618号
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焕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6007977308351。
地址:紫金县。
委托代理人:张文华,男,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蓝晓帆,男,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1960219229J。
地址:惠州市。
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26日出生,地址:广东省紫金县。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双方已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50元,由原告河源市京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
审判员  巫健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程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