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惠州市中科低碳经济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惠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02民初328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新柏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军,系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中科低碳经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34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肖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贤君、余科宏,均系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2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攀峰,均系广东建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惠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雄翔、叶蕾,分别系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惠州市中科低碳经济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惠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90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顺喜
审 判 员  苏绿琴
人民陪审员  王洪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 助理  李晓珊
书 记 员  黄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