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美盛(大连)科技有限公司

中通美盛(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兆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291财保113号
申请人:中通美盛(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善水园8号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兆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407号、409号、4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中通美盛(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兆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兆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30499元。申请人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兆赢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499元。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请,逾期则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柏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