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美盛(大连)科技有限公司

中通美盛(大连)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嘉胜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04执1460号
申请执行人:中通美盛(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永平街82号。
法定代表人:朱万龙。
被执行人: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安路103-1、2、3号。
法定代表人:戚士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204民初993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75×××38账户存款36509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刘海飞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钟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