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1196号
原告:中通美盛(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永平街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588061153X。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大厦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118373814W。
法定代表人:祝增启。
本院在受理原告中通美盛(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大厦企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通美盛(大连)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通美盛(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通美盛(大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