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2执80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伟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隋延治,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辽02民终241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大连市伟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大连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大连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515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穆永昌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苏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