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2执8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市伟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
法定代表人:隋延治,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新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关于大连市伟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大连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大连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31×××3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5,1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宁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殷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