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德克森电子钢琴乐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8626号
原告:大连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旅顺北路三涧段588号(土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新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瑾辉,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德克森电子钢琴乐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双D港淮河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
原告大连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德克森电子钢琴乐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大连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告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连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韩力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婕帆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缴,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