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1271号
原告:***,男,1964年3月3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兆信,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毅德汽车内饰制造(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十三里工业新区乘风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079499755X。
被告:大连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旅顺北路三涧段588号(土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李新顺。
原告***与被告毅德汽车内饰制造(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德公司)、大连顺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月日立案。
原告诉称,要求:1、撤销二被告签署的涉案工程结算书;2、对案涉工程重新进行工程决算;3、被告毅德公司支付工程款800000元(待司法鉴定后确定)。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于2014年6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毅德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被告顺诚公司施工,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为12800000元。2014年7月30日,被告顺诚公司与原告签订转包合同,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原告,工程总造价不变。原告依约完成施工任务。案涉工程尚未验收前,被告毅德公司已投入使用。2018年4月,案涉工程验收合格。因被告顺诚公司拒绝支付工程全款,经原告追查,被告顺诚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出具《工程结算说明书》,原告得知二被告于2019年1月15日进行工程款结算时,擅自扣减原告工程量,削减工程造价1618377.55元、遗漏追加工程造价620904.36元,合计2239281.91元,占工程总造价的17.49%,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毅德公司未应诉答辩。
被告顺诚公司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地点在大连保税区工业新区,属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王俊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学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