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391民初593号
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高新区罗西街道金山工业园银山路中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6043771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景东路5号院44号楼1至3层101-2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318147838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京东路668号F楼24楼A0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659X4。
法定代表人:ZHANGZEHUA,董事长。
被告:***,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通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迪蒙幕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已减半),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山东亚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